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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4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开展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4-12-01 00:00:0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14年到期需延续注册人员共计:674人;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表。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网络资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必须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link.233.com/17790)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相关资料填写完成,保存并上报成功后,打印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注册表格。(注:相关证书、证明的扫描件、工作经历、业绩、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必须更新并上报完整。)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信息登记,除上传培训合格证明扫描件外,还需在个人申报系统内“信息管理”---“继续教育信息”栏目内添加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下载网址:“www.yncost.com” -- “继续教育”--点击登录后再查询下载;(若需咨询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相关情况事宜,请联系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种老师,电话:0871-64171972)。
  (二)书面资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双面打印;黑白或彩色打印均可);
  2.近两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上述资料分开装订,不用制作封面或胶印封皮;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资料上报成功后,必须及时提交书面资料,否则打回其网络资料且不予许可注册(最迟不能超过上报后的两个工作日);
  2.申请人的注册单位为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且申请人委托该企业代其本人提交相关注册资料的,所提交的人员必须是该企业的“云南省工程造价行业统计信息联络人”持证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提交资料时, “统计联络人”的,除文件需要的书面资料要求外,还需提交“云南省工程造价行业统计信息联络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申请表必须由网络系统打印生成,自制无效;上报资料若有虚假,伪造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
  4.参加延续注册的人员,在延续注册工作完成前,暂停办理变更注册。
  三、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受理时间:2014年11月17日至12月5日(请务必按规定时限及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注册的网络及书面材料)。
  逾期提交或未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提交者:我厅将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资格(以后三个注册年度不予申请初始注册)。
  (一)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64320642;
  (二)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
  附表:2014年需参加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4年11月12日

  考生交流:微信订阅号:zaojia233   QQ群:36591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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