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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互动答疑:认股权证稀释性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0月5日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性
  关于中级财管教材中“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应该如何理解?
  【解答】对于股份选择权(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而言,如果其以低于平均市价的价格发行(即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则其具可稀释性,按发行价格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与其按平均市价可发行的普通股股数间的差额应作为不需补偿的普通股发行处理,只有这部分不产生发行收入的股份才是具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加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中;而其按平均市价可发行的股份由于是公允定价的,发行收入已按市价从发行中收取,因此,按国际会计准则等的规定,被假定为既不具有稀释性也不具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现举例说明股份选择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举例】1999年,某公司净利润为12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500万股,每股普通股的平均市价为20元,选择权中的股份加权平均数为100万股,选择权中的股票行使价格为15元,则:
  基本每股收益=1200÷500=2.4(元)
  选择权中的股数100万股
  选择权中按市价发行的股数=100×15÷20=75(万股)
  选择权中不需补偿的股数=100-75=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1200÷(500+25)=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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