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保证人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25日
导读: 保证人的资格分为5种情况,分别了解清楚。高效复习,有效通关,在线练习助你通关。<<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

真题考点解析:保证人——第五章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练习:单选题

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之后,关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可以

B.可以

C.视情况而定

D.反担保人有过错才可以

【答案】B

【解析】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开始,推荐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每日一练,章节练习,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全面备考复习<<点击练习

通关保障:锁定《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90%考分秘笈,马上试听>>

推荐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分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汇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题型、题量和分值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指导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