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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第一审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12日
导读: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一章考点预习“第一审程序”。及时巩固,在线练习章节练习。<<马上做题

第一章考点: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一章考点: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解释2】本书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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