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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无权代理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10日
导读: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一章考点预习“无权代理”。及时巩固,在线练习章节练习。<<马上做题

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高效备考,讲师解密90%核心考点,免费试听>>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考点练习:多选题

2015年8月1日,高某将自己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借给朋友邓某,借期6个月。9月1日,邓某却以高某的名义将该电脑卖给不知情的陈某。根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邓某是无权处分行为

C.在高某追认前,陈某可以撤销该行为

D.陈某可以催告高某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正确答案】A, C, D

【答案解析】(1)选项AB:邓某以高某的名义进行的买卖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选项C:陈某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在高某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3)选项D: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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