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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17年5月16日

第二章考点预习: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受害人

侵权人

程序

起诉股东资格

名义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

董高

监事会——股东
【提示】
(1)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
(2)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情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监事

董事会——股东

董监高以外的他人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个人利益

董事、高管

股东直接提起

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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