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要约收购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19日
导读: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四章考点预习要约收购。2017年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核心命题考点解析>>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预习:要约收购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应当要约收购

达到30%+继续增持

通过协议方式直接超过30%

进行要约收购是否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事前许可

×

支付方式

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及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撤销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

变更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 要约除外)

直接公告变更事项,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禁止行为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不得不公平对待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亿、25%、10%)

终止上市

事后报告

收购完成后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多项选择题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 点击进入测试 >>

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下列说法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天

B、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C、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D、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收购。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专题推荐: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试题备考冲刺

推荐阅读:2017中级经济法经典习题真题考点解析汇总

2017年中级会计师取证班解密90%必考点,送VIP题库!【点击马上试听课程>>>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