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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被保险人

来源:233网校 2017年7月10日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被保险人。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经济法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被保险人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3)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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