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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考点预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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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小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小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 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3)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与所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ABD

【解析】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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