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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学习笔记: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2)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31日

以下为233网校小编学习黄章令老师2018《经济法》精讲班课程的学习笔记,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直击:

必杀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股票

大杀点:公司登记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清算

小杀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

1、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or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1)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就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

(1)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注明自然人独资or法人独资;

3、不设股东会;

4、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概念

股东单一、特定:国资委

(二)特别规定

1、章程:由国资委制定or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

2、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2)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注意】以下事项不得授权,而是由国资委自己决定:①公司合并、分立;②解散;③增减注册资本;④发行公司债券。

(3)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3、董事会成员:(与有限公司同)

(1)由国资委委派;

(2)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经理:

(1)由董事会聘任or解聘;

(2)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or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监事会成员

(1)≥5;【对比】有限公司≥3

(2)由国资委委派;

(3)主席由国资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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