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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

来源:233网校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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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积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般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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