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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保险合同的履行

来源:233网校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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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二、保险合同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索赔的时效。索赔是法律所赋予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权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受索赔权利人的索赔要求后所进行的检验损失、调查原因、搜集证据、确定责任范围直至赔偿、给付的全部工作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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