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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试卷(二)

来源:233网校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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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第1题:老张于2017年2月14日表示将赠与老李2万元,并当场支付老李4000元;同年3月14日,老李将老张的儿子小张打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老张可以撤销对老李的赠与

B.小张有权撤销其父对老李的赠与

C.老张无权要求老李返还已支付的4000元

D.如果老张行使撤销权,应在2018年2月14日之前行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选项ABC: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赠与人(老张)可以行使撤销权(已付的4000元可要求返还,未付的16000元不再支付);(2)选项D: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2017年3月14日)起1年内行使。

第2题: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

A.12

B.24

C.36

D.48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3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要约收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B.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C.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D.在要约收购期内,收购人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D: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第31题:李某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1年后,张某经李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王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人住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李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与王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李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擅自拆除隔墙所造成的损失

D.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擅自拆除隔墙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1)选项A: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B: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张某)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1000元)向出租人(李某)支付租金。(3)选项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32题:有关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理,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B.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C.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

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打印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1)选项A: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2)选项C: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3)选项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33题:2016年度甲公司会计利润为-6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下列有关甲公司弥补亏损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2017至2021年度的税前所得可以弥补的2016年度亏损额为50万元

B.2017至2021年度的税前所得可以弥补的2016年度亏损额为60万元

C.如果2017年度税前所得弥补2016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D.如果2017年度税前所得不足以弥补2016年度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亏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1)选项AB:“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额);(2)选项C: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选项D: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案正确的得1分,答案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第46题: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参考答案:0

参考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7题: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收件人回复确认函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参考答案:0

参考解析: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第56题: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甲并未如期支付该批货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主张应当先实现丁提供的物权担保,拒绝清偿该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对甲离职一事不知情,甲又持有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第1章)

(2)乙公司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丁与乙公司的小汽车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已经设立,未经登记将导致乙公司在该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章)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的担保由第三人丁提供,由于当事人未约定责任承担顺序,债权人乙公司有权选择先实现抵押权,也有权选择先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第5章)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第59题: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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