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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7月18日)

来源:233网校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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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7月18日)

【综合题·2016年考察】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5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 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根据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①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 

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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