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人力资源笔记

2017中级人力高频考点第十六章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7-10-16 09:02:0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考点五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温馨提醒:资料来源233网校王鑫鑫主讲精讲班,禁止转载,进入我的课程中心,可下载233网校王鑫鑫主讲2017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班课程全部讲义。下载讲义>>

热点推荐:2017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高频考点汇总

热点推荐: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前20天冲刺试卷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