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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点预习:仲裁时效中止

来源:233网校 2018-06-14 07:47:00

  仲裁时效中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考点十四  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情形

  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即为劳动争议之日。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233网校王鑫鑫老师主讲的《中级人力资源》精讲班,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责任。全部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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