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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3日
  • 第1页:监管措施

第六章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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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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