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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7日

第七章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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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先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例7—3(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
  【参考答案】√
  【解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三、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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