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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22及练习(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1日
【相关知识】: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要点》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2.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一)事故
《现代汉语词典》将“事故”解释为: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企业生产中,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引起作业人员急性中毒,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事故是意外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后果。如果事件的后果是人员死亡、受伤或身体的损害就称为人员伤亡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是非人员伤亡事故。
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二)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在生产过程中,凭着对事故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可制定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的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如果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可能发生事故。
事故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密切关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本着尽量避免交叉的原则,综合事故性质分类和行业分类,考虑事故起因,可将事故隐患归纳为21类,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和其他类隐患等。
 (三)危险
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从危险的概念可以看出,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一般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给出,即:
R = f(F,C)
式中R——危险度;
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四)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B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液化石油气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泄祸,引起中毒、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充装了液化石油气的储罐是危脸源;原油储罐的呼吸阀已经损坏,当储罐储存了原油后.有可能因呼吸阀损坏而发生事故,因此损坏的原油储罐呼吸阀是危险源;一个携带了SARS病毒的人。可能造成与其有过接触的人患上SARS,因此携带SARS的人是危险源。
 (五)重大危险源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一-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解释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一2000)中,作为举例给出了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等共142种物质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临界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规定的临界量是不同的。无论是重大危险源的范围,还是重大危险源临界量,都是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在综合考虑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人们对安全与健康的承受水平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后给出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事故控制能力的增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规定也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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