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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液氨制冷与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解读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是《其他安全》考试的重点内容,且应急管理部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了最新的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包含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为考试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现对《判定标准》中工贸企业液氨制冷与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判定情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判定情形: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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