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法规的痛,谁懂?
凌晨1点的书桌前,你盯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材第123页,眼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像 twin 兄弟,越看越像;做真题时,“有限空间作业中断15分钟vs30分钟”的陷阱,你又踩了第8次;翻到《行政处罚法》,“从轻vs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你揉着太阳穴骂:“这题我上次就错了!”
注安法规的坑,像埋在教材里的“隐形地雷”——明明背了,考试时却总踩;明明会做,选项一换就晕。80%的考生都栽在“易混淆、记不准、踩陷阱”这三大雷区,而你,真的还要继续当“踩雷专业户”吗?
救命!这份“22个高频易错点速剿清单”,帮你把坑全填了!
1.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安管人员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矿未见运输);非高危单位大于 100 人的。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应当建立应急组织(队伍)的
安全生产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金矿未建城)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金矿未建城+人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金矿)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金矿)
4.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由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对项目和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交叉作业,双方之间无合同)
建筑法: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负总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应急预案的评审、评估和论证
应急预案的评审:危烟金矿(包括易燃易爆、烟花)+中等规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无建筑施工)
应急预案的评估:危烟建金矿+中等规模(3年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有建筑施工)
应急预案的论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6.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考核
行业 | 人员类别 | 考核部门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爆破作业人员 | 市级公安机关 |
7.对检测、评价单位处罚
出具失实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资质,只是出具的报告数据由于客观因素不真实)
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无资质,其资质是租借、挂靠来的,或者数据做假、未检测等,情节比失实报告更严重)。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20 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10 万元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等级 | 调查部门 | |
---|---|---|
普通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 |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
重大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政府 | 省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一般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 | 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9.电梯的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39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一般情况)
第45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也是特种设备,但是又比较特殊,专业性强,特别规定)
第45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维保责任)
第22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生产质量安全责任)
10.可当场收缴和可当场做出处罚的
当场收缴罚款 | (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银行或电子支付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 没有分单位还是个人 |
当场做出罚款处罚 | (1)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初次48学时,每年16学时(有烟花爆竹,无建筑施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单位)。
培训学时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 48 | 16 | 72 | 20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32 | 12 | 24 |
1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 | 所在单位 | 30日内 |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60日内认定,清楚明确的15日内认定 |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 一年内 |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 | 规定时间内 | 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
劳动能力鉴定(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 | 收到结论15日内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再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 一年后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复查鉴定 |
13.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徒刑(犯罪主体为相关负责人或单位职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知道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经有关部门、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整改)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3伤100万)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3死10伤500万)
14.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
两级发证: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烟花爆竹企业实行两级发证:(1)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安监部门颁发;(2)央企以外的,由省级安监部门颁发。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
一级发证: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实行一级发证:建筑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颁发;民爆企业由省级民爆主管部门颁发。
15.行政管辖
行政处罚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的上一级或上一级共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的上一级或上一级共同)
16.救援费用的支付
消防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7.突发事件的分类和预警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无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无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橙黄蓝)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矿山安全法: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20日内验收完毕
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核查。
19.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政府机关:至少每2年一次。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非高危行业):至少每年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3)高危行业(建成危金矿+人密):至少每半年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1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
19.师傅带徒弟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20.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单位完成报告后15日内报县安监;县安监每季度将1、2级报市安监;市安监每半年将1级报省安监(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县安监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安监,市安监每年1月31日前报省安监,省安监在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
21.危化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运输种类 | 办理者 | 办理地 | 办理机关 | 取得证件 | 审核核销 |
---|---|---|---|---|---|
剧毒化学品 | 托运人 | 始发地或者目的地 | 县公安机关 | 道路运输通行证 | 7 日批准 |
烟花爆竹 | 托运人 | 运达地 | 县公安机关 | 道路运输许可证 | 3 日审查 3 日核销 |
民用爆炸物品 | 收货单位 | 运达地 | 县公安机关 | 运输许可证 | 3 日审查 3 日核销 |
22.危险化学品管道运行安全
距离 | 及时制止 |
---|---|
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m内 | 种植乔木、芦苇、竹子等深根植物;取土、采石、挖掘、修建建筑物、挖塘等 |
穿越河流的中心线两侧500m内 | 抛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 |
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m内 | 采石、采矿、爆破 |
施工作业 | 提前7天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
中心线5m~50m | 修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线,埋光缆,避雷接地体 |
附属设施周边100m | |
中心线两侧200m | 爆破,地震法勘探或挖掘、钻探、采矿 |
附属设施周边5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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