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了300页教材仍不及格?你缺的是「考点精准打击」!
数万考生用血泪证明:注安《法规》不是拼记忆力,而是拼考点穿透力!
2025中级注安《法规》25个「逆天考点」曝光!背完稳拿分,告别刷题苦海!
【考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与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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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组织制定并实施 | 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或者参与 | 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 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 ||
应急救援预案 | 应急救援演练 |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考点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运建金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点 3】高危行业相关规定
1.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装卸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运建金矿)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2.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金矿)
3.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考点 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考点 5】交叉作业与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考点 6】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权,工伤及民事赔偿权
义务:1)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考点 7】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采取停电措施,提前 24h 通知单位。
【考点 8】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1.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2-5 万,逾期未改,5-10 万: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撤职处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处上年收入 40、60、80、100%罚款
3. 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不报、谎报、迟报,降级、撤职,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
4. 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
5.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对任何;终身对本行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
【考点 9】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考点 10】消防重点单位职责
在满足普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考点 11】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安全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2.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3.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大锅运氧气)
4.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 1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1.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向(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3.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4.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6.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考点 13】事故犯罪的类型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后果严重:5 年以下;特别恶劣:5 年以上
危险作业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1 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后果严重:3 年以下;特别严重:3-7 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后果严重:3 年以下;特别严重:3-7 年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后果严重:3 年以下;特别严重:3-7 年
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1 死 3 伤 100 万);情节特别恶劣(严重)( 3 死 10 伤 500 万)
【考点 14】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至 1 年,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解除:单位有过错(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保险、损害权益、合同无效)随时解除,单位有严重过错立即解除: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有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过错(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制度、严重失职重大损害、兼职造成严重影响、追究刑责)。 (无补偿)
【考点 15】突发事件分级和预警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预警级别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考点 1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烟民建危矿,无金属冶炼企业。
烟危矿中央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颁发;其他省级应急颁发,建筑和民爆为省级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3 年有效期,提前3 月申请延期,未发生死亡事故,可延期 3 年,不再审查。
【考点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
1.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申请市应急审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市应急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 危化品管道施工作业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3. 生产、储存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丢失或者被盗报告公安机关。
5.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企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6. 危化品储存:专用仓库、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在仓库内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7.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储存数量+地点+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应急局(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考点 18】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经营安全
1.使用单位申请使用许可证,向设区的市应急局提出申请,45 日作出决定,生产企业除外。
2.经营许可:经营剧毒易制爆或带储存设施的其他危化学品,向设区的市应急提出申请,经营其他危化学品向县应急提出申请,均为 30 日内作出决定。
3.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民爆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5. 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向县公安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县公安 3 日内作出决定。
6.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7.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考点 19】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1.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2.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向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剧毒道路运输通行证,7 天内作出决定。
3. 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4. 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考点 20】应急预案的演练
1.每 2 年组织 1 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3.每半年组织 1 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考点 21】事故报告和调查
事故现场到负责人立即,民报官 1 小时;官报官 2 小时;应急管理部报国务院立即。
(一般情况)30 日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7 日补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考点 2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
| 所在单位 | 30 日内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60日内认定,清楚明确的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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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近亲属、工会 | 一年内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 |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 | 规定时间内(60天) | 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劳动能力鉴定(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60 日内作出,必要时延长30日 |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 | 收到结论 15 日内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再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 一年后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复查鉴定 |
【考点 23】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月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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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 | 来源 | 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 | 来源 | ||
1 | 27 | 90% | 保险基金 | 6 | 16 | 60% | 用人单位 |
2 | 25 | 85% | 7 | 13 | 无 | ||
3 | 23 | 80% | 8 | 11 | |||
4 | 21 | 75% | 9 | 9 | |||
5 | 18 | 70% | 用人单位 | 10 | 7 |
【考点 24】安全培训学时
培训学时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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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 48 | 16 | 72 | 20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32 | 12 | 24 | -- |
【考点 2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持学历证明经同意,免理论培训。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合格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受理后 20 工日完成审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 年复审 1 次,工作 10 年可 6 年复审。在期满前60 日内提出复审。复审前参加不少于 8 学时的培训(无补考)。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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