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4年考情大数据分析:法规科目75%题目重复考查核心考点,其中第三章《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消防法》、第七章《特种设备安全法》占分值70%。
2025注安《法规》考前必背锦囊,11个黄金考点曝光,背完就拿分!
【考点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与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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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组织制定并实施 | 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或者参与 | 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
| 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
| 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
| 应急救援预案 |
| 应急救援演练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考点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点3】生产经营单位“双控体系”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②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考点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考点5】交叉作业与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考点6】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了解作业场所、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应急措施,有权提建议;(2)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①有权停止作业或者②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工伤+民事赔偿。
2.义务:(1)落实责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考点7】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是否发生事故 | 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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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主要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撤职处分 | 应急管理部门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百分比罚款一般40%;较大60%重大80%;特大100%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对任何;终身对本行业(重大、特别重大) | ||||
①不立即组织抢救 | 降级、撤职的处分 | 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 ||||
②擅离职守 | ||||
③逃匿(处15日以下拘留) | ||||
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考点8】特种设备使用(★★★)
(1)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4)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5)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7)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考点9】定罪标准(★★★)
1.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1死3伤100万);2.情节特别严重(3死10伤500万)。
【考点10】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当场收缴。当场收缴(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3)在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考点1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1.煤矿五职矿长: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①专职矿长、②总工程师,分管③安全、④生产、⑤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2.关闭煤矿的情形:(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3)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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