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制度
1� 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
2� 范围:适用于公�登高作业
3� 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
4� 程�: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ä¼�业内凡在å� è�½é«˜åº¦åŸºå‡†é�¢ä¸¤ç±³ä»¥ä¸Šï¼ˆå�«ä¸¤ç±³ï¼‰æœ‰å�¯èƒ½å� è�½çš„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å�¡åº¦å¤§äºŽ45度的斜å�¡ä¸‹é�¢æˆ–附近有洞ã€�å�‡é™�å�£ã€�å�‘ã€�井ã€�沟和风雪è¢å‡»ã€�机械震动ã€�设备和管é�“易泄æ¼�或有å�¯èƒ½æŽ’放有害气体ã€�液体ã€�熔èž�物或有转动机械å�Šå…¶ä»–易伤人的物体ç‰ï¼Œåº”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 在阵风风力å…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 �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 �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 åœ¨æ— ç«‹è¶³æˆ–æ— ç‰¢é� 立足的æ�¡ä»¶ä¸‹ï¼Œè¿›è¡Œçš„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 对�然�生的���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æ �,但工作人员进行é�žç»�常性作业时有å�¯èƒ½å�‘生æ„�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 åœ¨æ— å¹³å�°ã€�护æ �的塔ã€�釜ã€�炉ã€�ç½�ç‰åŒ–工设备ã€�架空管é�“ã€�汽车ã€�特ç§�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 在高大塔ã€�釜ã€�炉ã€�ç½�ç‰åŒ–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ã€�排放管ã€�æ¶²ä½“è´®æ± ã€�熔èž�物或在易燃ã€�易爆ã€�æ˜“ä¸æ¯’区域ç‰éƒ¨ä½�登高作业视为部ä½�登高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