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æ�¡æœ¬åˆ¶åº¦é€‚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ã€�扩建ã€�æ”¹å»ºå’Œæ‹†é™¤ç‰æ´»åŠ¨ã€‚å»ºè®¾å�•ä½�ä¾�法确定施工å�•ä½�å�Žï¼Œåœ¨ç”³è¯·é¢†å�–施工许å�¯è¯�å‰�应当æ��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ç�£æœºæž„(以下统称“监ç�£éƒ¨é—¨â€�)的备案。
 第二æ�¡ è‹�州市建设局委托è‹�州建ç‘业安全监ç�£ç«™å�—ç�†åŸŽåŒºå»ºè®¾å·¥ç¨‹å®‰å…¨æ–½å·¥æŽªæ–½çš„å¤‡æ¡ˆå·¥ä½œï¼ŒåŠ å¼ºå»ºè®¾å·¥ç¨‹æ–½å·¥å®‰å…¨çš„ç›‘ç�£ç®¡ç�†ã€‚å�„县级市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å�¯ä»¥å§”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ç�£æœºæž„å�—ç�†è¾–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第三�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附件一);
2�建设工程相关�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专项施工方案计划,�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专家审查论�计划表;
4ã€�施工组织设计ä¸çš„安全技术措施,其主è¦�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æ�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æ�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机械设备计划(型��数��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å£èŠ‚æ€§æ–½å·¥å®‰å…¨æŠ€æœ¯æŽªæ–½ã€‚
5ã€�施工å�•ä½�项目负责人ã€�专è�Œå®‰å…¨ç®¡ç�†äººå‘˜å��å�•å�Šç›¸å…³æ‰§ä¸šèµ„æ ¼è¯�ä¹¦å’Œå®‰å…¨ç”Ÿäº§è€ƒæ ¸å�ˆæ ¼è¯�ï¼›
6�施工��特�作业人员���相关�作�;
7�施工��安全生产许��;
8�工程项目总监�监�人员���岗��书;
9�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人员��。
建设��应承诺报�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 �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监�部门�备案。
第五� 建设��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交本制度第三�规定的相关��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时�供以下�料,�“监�部门�备案。
1ã€�施工å�•ä½�资质ç‰çº§è¯�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ã€�拟拆除建ç‘物ã€�æž„ç‘物å�Šå�¯èƒ½å�±å�Šæ¯—邻建ç‘的说明;
4ã€�å †æ”¾ã€�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ç¬¬å…æ�¡ “监ç�£éƒ¨é—¨â€�在接到备案æ��æ–™å�Žï¼Œå¯¹ç¬¦å�ˆå¤‡æ¡ˆè¦�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 对建设���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放施工许��。
第八æ�¡ 对ä¸�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å�•ä½�,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ç�†æ�¡ä¾‹ã€‹å’Œã€Šè‹�å·žå¸‚å»ºç‘æ–½å·¥å®‰å…¨ç›‘ç�£ç®¡ç�†åŠžæ³•ã€‹çš„è§„å®šï¼Œäºˆä»¥ç›¸åº”å¤„ç½š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