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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