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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案例分析题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8日

31999126日,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丽应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金乐公司是否应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请分析。

答题思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可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刘丽应聘到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刘丽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没有对刘丽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刘丽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刘丽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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