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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五字诀第六章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8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
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
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
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
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
——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
——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
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
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
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
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
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
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
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
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
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
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
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
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
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
——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
——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
——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
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
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
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
——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
——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
——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
——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
——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
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
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
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
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
——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
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
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
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
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
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
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
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
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
——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
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
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
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
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
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
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
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
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
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
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
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
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
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
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
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
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
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
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
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
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
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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