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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一)

2006年11月2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二)法律规范  
规范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3个方面)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  
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4.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基本要求(6个)  
(二)社会主义法治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3个原则)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1.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构成。   
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国家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密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罗)法律——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05)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的制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以下5种: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同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5项) 
1.人身安全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的是:() 
A.联合执法的原则          B.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C.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D.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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