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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五)

2006年11月3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了解)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了解)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多)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了解)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第21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第22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矿山企业工会的监督权利(多)
第23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25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第26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26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第29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第3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31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4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责编:hesujua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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