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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七)

2006年11月4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了解)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4.犯罪构成    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主体,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5.刑事责任    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犯罪
《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点)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点)
(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瞒、谎报或拖延上报事故刑事责任(重点)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 
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点)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以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
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了解)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
行政处罚的原则,即行政处罚遵循(多)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重点)   5项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重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6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设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了解)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作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了解)
(一)一般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种行为不得二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的适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责编:hesujua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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