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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十)

2006年11月4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了解)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
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对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关闭,《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威胁,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应予关闭。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煤矿的自然灾害威胁是现有科学技术没有认识或者没有有效防治方法或者措施的。可以通过关闭煤矿而避免事故发生。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发现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不能任其继续生产,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政府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决定是否关闭和组织实施关闭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行政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
《特别规定》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确定为两类,一类是生产主体,一类是监管主体。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
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实施了《特别规定》禁止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要的责任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国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违法行为也属于追究之列。
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采用多的法律责任形式。《特别规定》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煤矿及其主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实施。
(2)刑事责任。《特别规定》对两类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都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
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1 O.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8种: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 
3.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4.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
6.未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
7.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
8.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从7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这里强调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进行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建设施工。违法从事建设工程建设,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2)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建设单位不得为了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粗制滥造,或者留下建设工程安全隐患。
(3)压缩合同工期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压缩工期是建设单位为了早发挥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损害承包方利益,其结果是赶工期、简化工序和违规操作,诱发很多事故,或者留下了结构性安全隐患。确定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合理工期应经双方充分论证、协商一致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额,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址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
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款。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工程勘察就是要通过测量、测绘、观察、调查、钻探、试验、测试、鉴定、分析资料和综合评价等工作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岩型、地质构造、地下水条件和各种自然或者人工地质现象,并提出基础、边坡等工程设计准则和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提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建议,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治理。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一是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察操作规程和勘查钻机、精探车、经纬仪等设备和检测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四)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一是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起重机、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二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有关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二是应当对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三是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是安装、拆卸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
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三是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规定,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责编:hesujua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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