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十二)
第6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重点)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6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根据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个组成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行政许可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权利予以批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2.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3)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
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具体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执行机关,它不同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其范围较大,层级较多。既包括某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又包括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内设的政府部门或者直属机构,以及某些法定的社会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决定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只要依法设定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必须在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并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管理。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均无权非法剥夺或者增加被许可人申请或者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也不得擅自免除或者减少被许可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没有例外的。只要享有法定权利,必须承担法定义务。许可人在行使实施行政许可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同样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权责一致原则决定了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是双向的,包括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不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6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
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适用范围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事项。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就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
2.时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重点)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矿山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设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行政管理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不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危生产企业领取有关证照的时间和程序如何规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是这些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擅自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实施规章的规定,6种高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需要。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向申请人说明并要求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补正。否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
(1)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重新提交补正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核实后,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纠正的,申请人纠正后再次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4)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5)审查发证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日起计算。
5.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情况,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过审核,应当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但须规范,公布的时间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重点)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6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根据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个组成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行政许可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权利予以批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2.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3)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
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具体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执行机关,它不同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其范围较大,层级较多。既包括某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又包括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内设的政府部门或者直属机构,以及某些法定的社会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决定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只要依法设定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必须在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并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管理。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均无权非法剥夺或者增加被许可人申请或者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也不得擅自免除或者减少被许可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没有例外的。只要享有法定权利,必须承担法定义务。许可人在行使实施行政许可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同样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权责一致原则决定了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是双向的,包括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不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6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
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适用范围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事项。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就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
2.时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重点)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矿山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设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行政管理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不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危生产企业领取有关证照的时间和程序如何规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是这些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擅自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实施规章的规定,6种高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需要。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向申请人说明并要求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补正。否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
(1)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重新提交补正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核实后,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纠正的,申请人纠正后再次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4)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5)审查发证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日起计算。
5.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情况,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过审核,应当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但须规范,公布的时间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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