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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0日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设施与建设工程主体项目脱节,避免先天不足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定的举措之一。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范围很广,形式多样,有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投资的项目,有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审批、核准和备案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由于数量较多、危害程度相对不高等原因,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界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内容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三是规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根据《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或者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的职权划分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一)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
  《安全生产法》将建设项目分为高危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高危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考虑到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政府安全监管的重点。国家将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赋予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这些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纳入高危建设项目范围予以监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论证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遵循下列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国家不作强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为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权限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4.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二)安全专篇
  为了保证安全专篇的质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不同,编制安全专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相应的内容。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政府行政许可行为。
  1.提交文件资料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查及作出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是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作出规定: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监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理作出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后能够正常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借鉴煤矿、化工企业建设项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建设项目试运行作出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长期试运行,迟迟不报政府验收,迟迟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逃避政府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作出试运行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暂不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三个方面对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试运行作出规定:
  1.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验收评价对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至关重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三方面对安全验收评价作出规定: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五)高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政府行政许可。
  1.提交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2.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查及作出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七)其他建设项目备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六、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违反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建设项目违反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对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高危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五)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变更规定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建设项目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八)安全评价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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