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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比看起来头晕眼花?直接告诉你有哪些可考点!

作者:233网校-南方不败 2021-06-11 15:41:19
导读:本文未涉及新法所有修改点,只精准攻克注安考试可考点!必看~

[考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解读:该内容为新增,但2020版《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一节中就有原话!


考点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解读:该内容为新增,该条文主要在于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的保证,以及将“双重预防机制”写进法条。所以双重预防机制的相关内容考生必须进行自行补充。也可点击链接阅读以下文章,更好的备考!

>>>超纲知识详解!2021注安安全管理和实务都会考:“双重预防机制”


考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该考点是常规考点,只是将内容写入法律而已。之前注安考试中有出现过直接考核该考点,如下:

(2017)某大型建筑集团下属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总经理为李某、常务副总经理王某、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孙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张某。因工作需要,李某被派往乙公司任职,该集团任命常务副总经理王某负责甲公司日常全部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是(      )。

A.李某

B.王某

C.孙某

D.张某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考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解读:新增,有一定可考性。可能考单选题,选项中混淆“预算、决算等。


考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解读:该内容为修改。将道路运输单位改为运输单位,只是称呼有所变化。而新增了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可考性极大,必须注意!


考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解读:同上。但该条应该对比记忆。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解读:该条为修订,将安全评价机构明确写入法条。


考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解读:该条为修订,新增了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通过上几条的法条可知。基本上危险物品装卸都被规范写入,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安全监管一致。


考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解读:该内容为新增,把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作为一体,主旨还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但隐患治理情况的通报方式和报告会是可考点!


考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解读:该内容为新增,明确规定了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责险,并且未投保将负相应法律责任,而旧版安全法只是鼓励。


考点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解读:该内容为新增,考点是县级。


考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该条文主要是新增了对中介机构个人的处罚。体现在罚款增加,以及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惩处力度,可进行资格吊销限制、追究违法责任等。


考点]关于安全生产职责法律责任法条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该内容为修订,第一是加大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罚款力度;第二是增加了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的未履职罚款。从法条中看出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强!该考点出题几率较大,以往年份注安法律法规科目有考过。


考点]对违法单位加大惩处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白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该内容为新增。除了加大罚款惩处,数日连罚以外。还新增了可以予以关闭的相关违法情形!必须重点关注。


如今距离2021年10月的注安考试仅剩四个月了。无论教材是否会不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考生也应该开始全身心备战了。从本文解读来看其实大部分只是新增一些内容。只需要在原来学习的基础上新增加一些内容即可,并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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