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勇老师注安法规《黄金考点》聚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频命题领域,提炼核心法条、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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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规》50个黄金考点
考点1、法的效力与层级
法的形式 | 制定主体 | 举例 | |
---|---|---|---|
宪法 | 全国人大 | 《宪法》 | |
法律 | 全国人大 |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最低层立法) | |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 国家标准 | 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13861-202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行业标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 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
序号 | 规则 |
---|---|
1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2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3 |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4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考点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考点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注意:只有100人以下的非高危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考点4、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①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公式:应当(①或②)=应当①或应当②
考点5、监管部门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考点6、治理隐患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考点7、发生事故后的应对措施
角色 | 处理方式 |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角色 | 处理方式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 |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考点8、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处罚
考点9、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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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生 | 主要负责人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勇提示:无逾期未改情况,停产停业整顿】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主要负责人 |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一般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较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特别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一四较六重八特百】 |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
考点10、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要求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考点11、发生火灾后的处理方式
考点12、火灾总指挥的权限
第四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口诀:水电交通和设施,因需破拆调救援
考点13、消防队收费规定
第四十九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考点14、道路施工要求
步骤 | 要求 |
---|---|
施工前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施工中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施工后 |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考点15、非机动车和高速公路通行规定
事项 | 要求 |
---|---|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
高速公路规定 |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
考点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
事项 | 要求 |
---|---|
使用登记 |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制度建设 |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
安全技术档案 |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履行职责 |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维护保养 |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定期检验 |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全面检查 |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试运行 |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 |
报废义务 |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考点17、民法典-与安全有关规定
事项 | 内容 |
---|---|
用人者责任 |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用人者责任 |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害责任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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