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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安法规第五章28个重要考点,分值9-14分

作者:233网校-Sunshine 2025-07-13 00:49:22

通过分析近5年真题,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中考核分值在9-14分左右。

2025年注安法规第五章28个重要考点

考点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⑪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分类: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③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

考点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①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②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③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但不限于损害赔偿;④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但有一定的任意性。

考点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③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⑤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⑥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考点4: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构成要件

重大伤亡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下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重大隐患明知故犯

5年以下

5年以上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责任人不报、谎报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下

危险作业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

情节程度

判定标准

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1死3伤100万

情节特别严重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③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3死10伤500万

考点5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种类

举例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诉讼权: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考点6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

体系

行政处罚范围

法律

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考点7处罚的适用【★★】

适用

主要内容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⑤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⑥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⑥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折抵适用

①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②罚金与罚款应当折抵

考点8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组织: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⑦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⑧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考点9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①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③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④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⑥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10: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考点1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①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③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考点12:中止执行VS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考点13: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考点14: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考点1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点1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

16-18岁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

一般规定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经期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产期

产假不得少于98天

哺乳期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考点17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序号

合同期限

试用期

1

T<3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2

3月≤T<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3

1年≤T<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4

3年≤T

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考点18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无经济补偿;②单位不提出续订的,有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

①劳动者先提出,无经济补偿;②单位先提出,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辞职

单位无过错

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

单位有过错

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单位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无过错

预告解除,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过错

随时解除,无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者立即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申请解除(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者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够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缴纳社保

单位规章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欺诈胁迫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单位随时解除/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单位预告解除30天或1个月工资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极度弱势)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劳动者并不弱势)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前体检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长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补偿金的标准: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政府公布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考点19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考点20:应急预案制定部门与应急准备【★★】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考点21监测与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考点22应急处置和救援【★★】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考点23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考点2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考点25职业病危害安全检测和评价时效【★】

安全检测和评价

评价阶段/时限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1年/次(高毒至少每月1次)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危害严重)

至少3年/1次

考点26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①劳动者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④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考点27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考点28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民事赔偿)。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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