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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0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通知

�有关��:

  根�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 2002〕87�)�《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2003〕1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专业技 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的通知》(国人厅� 〔 2005〕112� )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好 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6�)精神,结�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件

  (一)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件之一者,��申请�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第二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硕士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士学�;或�得其他专业�士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件,且在 2002年底�已评�高级专业技术�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试《安全生产管�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加《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人事部《关于�好香港�澳门居民�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 2005〕9�)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和�求,报��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加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交本人身份�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书,以�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的�明。

  (四)上述报考�件中有关学历的�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求是指�得规定学历���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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