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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6安全工程师考试4.20-5.31报�

�市(州)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级有关部门:
根�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2002〕87�)和《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2003〕13�)精神,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好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6�)安排,为�好我�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ã€�     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9月9�10日。
    9月9日上å�ˆ9:00ï¼�11:30考安全生产法å�Šç›¸å…³æ³•律知识
          ä¸‹å�ˆ14:00ï¼�16:30考安全生产管ç�†çŸ¥è¯†
    9月10日上å�ˆ9:00ï¼�11:30考安全生产技术(自备计算器)
           下å�ˆ14:00ï¼�16:30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æž�(自备计算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考试æˆ�绩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ç�†åŠžæ³•ã€‚å�‚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能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ã€�     报考æ�¡ä»¶å�Šéƒ¨åˆ†ç§‘ç›®å…�试æ�¡ä»¶
(一)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件之一者,�申请�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å�–得安全工程ã€�工程ç»�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å�–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å�–得安全工程ã€�工程ç»�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å�–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å�–得安全工程ã€�工程ç»�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å�–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å�–得安全工程ã€�工程ç»�济类第二学士学ä½�或研究生ç�­æ¯•业,从事安全生产å�Šç›¸å…³å·¥ä½œæ»¡2年;或å�–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ä½�或研究生ç�­æ¯•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硕士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得安全工程�工程�济类专业�士学�;或�得其他专业�士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获准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人员�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符�上述报考�件的,也�报��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凡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件,且在《暂行规定》下�之日�已评�高级专业技术�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试《安全生产管�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加《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2个科目的考试。
三ã€�     报å��æ—¶é—´å�Šç¨‹åº�
我�报�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4月20日至5月31日。�市�州于6月10日�将报�软盘(�照片库)报�人事厅考试中心。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属地原则报�。由本人�出申请,�时在四��人事考试网上www.scpta.gov.cn下载打�《�业资格考试报�表》或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点领�报�表并认真填写�项内容。�所在��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签字和加盖公章并�学历�明�学��书和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年��明(�试部分科目者还需�供高级专业技术�务�书)�身份�原件���件和两张一寸�冠照片到当地人事局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并办�报�手续。中央��直在蓉��的报考人员,�带上述�料到�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都市人民中路1段1�413房间,�系人:王兵,电�:028�86633113)进行资格审查�,�到四��人事人�考试测评基地(�都市新�大�三�树路2�,电�:86740101�86740202�86740303,网�:www.scpta.gov.cn,�系人:�文利)进行资格�审和办�报�手续。
�地考试报�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件,�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报考人员�供的�料进行认真�核�审查,�点核查�类�书�相关�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表》上明确签署审核���签�并加盖���章。�到��审��负责,�出问题��承担责任。�市�州�称工作部门�按照管���,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符�报考�件的人员,�立��消考试资格。对�供虚��明或以其他�正当手段获�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严格按照报��件或以�正当手段�助他人�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纪�规行为处�规定》(人事部令第3 �)进行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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