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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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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 本法下列用语的�义:

�险物�,是指易燃易爆物���险化学��放射性物�等能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

�大�险�,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使用或者储存�险物�,且�险物�的数�等于或者超过临界�的�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二� 本法下列用语的�义:

�险物�,是指易燃易爆物���险化学��放射性物�等能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

�大�险�,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使用或者储存�险物�,且�险物�的数�等于或者超过临界�的�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三�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大事故�特别�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应当根��自的�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大事故�患的判定标准。

第��七�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四�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编: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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