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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å��三æ�¡ã€€æœ¬æ³•下列用è¯çš„å�«ä¹‰ï¼š
  å�±é™©ç‰©å“�,是指易燃易爆物å“�ã€�å�±é™©åŒ–å¦å“�ã€�放射性物å“�ç‰èƒ½å¤Ÿå�±å�Šäººèº«å®‰å…¨å’Œè´¢äº§å®‰å…¨çš„物å“�。
  é‡�大å�±é™©æº�,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ã€�æ�¬è¿�ã€�使用或者储å˜å�±é™©ç‰©å“�,且å�±é™©ç‰©å“�的数é‡�ç‰äºŽæˆ–者超过临界é‡�çš„å�•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四�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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