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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须知

2012年10月15日来源:天津会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关科目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或未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的;
  2.未在答题卡上准确粘贴“试卷类型图案”的;
  3.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黑色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的;
  4.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5.未在答题卡指定题号位置书写的答案,或者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
  6.在答题卡上作明显标记的;
  7.在试题本或草稿纸上答题的;
  8.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9.在答题卡上作答字迹辨认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损毁试题本或答题卡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计入我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将试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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