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基础的老牌重难点,考查的形式多样,所占分值也比较大,且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近年来变化颇多,成为了“逢新会考”“重者恒重”的章节。大家在学习本章时,不能一味的背诵法律法规,应该多练题。因为企业所得税虽然重要,但是每年考查的知识点都差不多,用做题代替机械记忆,于应试的帮助更大。而个人所得税因为细小的规定比较多,大家要学会及时总结。
本章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细嚼考点】
第1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 区分标准 | 纳税人 | 概念 | 征收对象 | |
| 依法在境内成立 or 依外国法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居民企业 | 符合其一即可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
| 非居民企业 | 两者皆无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 ②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所得类别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付钱方) |
三、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的确认时间
| 类型 | 时间 |
| 托收承付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方式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提供劳务收入 | 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被投资方作出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
| 利息收入 | 按合同约定 |
| 租金收入 | 按合同约定/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分期均匀 |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 |
| 接受捐赠收入 | 实际收到 |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 按照合同约定 |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超12月 | 完工进度or完成的工作量 |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很可能出选择题,让你分辨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所得,但是是一种优惠性政策。
3、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4、扣除标准(★★★非常重要,不定项选择题就是围绕这个知识点出题)
【需要注意的点】
(1)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实发的。
(2)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比例是8%,超出的部分可以结转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不可以结转扣除。
(3)商业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4)公益性捐赠的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总结】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的: 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扣除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是实际发生额,而是提取的。
5、不得扣除项目(★★★非常重要,结合上述点4出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eg:减值准备)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掌握】减免税所得、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额抵免(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