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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历年分值分布+核心考点

作者:233网校-好好学习 2022-05-19 16:58:31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中,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根据真题的考查频率,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冲击60分,这些核心一定要掌握。

分值分布

近3年会计基础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合计

2021年

2题4分

1题2分

2题2分

--

8分

2020年

1题2分

2题4分

2题1分

--

7分

2019年

2题3分

2题2分

2题1分

--

6分

重要指数:

考查形式: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预估分值:5-8分           

章节内容:重点掌握的是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教材变化:新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删除:第四节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难度与去年持平。新增内容是对原有内容的完善,并没有增加考点,因此难度不会上升(多以客观题考查)。点击进入历年真题考情详细分析>>

2019年-2021年真题考点详细分布

章节

单选考点

多选考点

判断题考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 

-- 

--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会计档案管理(2020、2019)

1.记账凭证的填写要求(2021)

2.会计监督(2020)

3.会计核算(2019)

4.会计档案管理(2019)

1.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21)

2.会计核算(2019)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代理记账受托人的义务、会计工作交接(移交后的责任)(2021)

2.会计人员(2019)



会计岗位设置(2020)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 

-- 

-- 

考生们可以根据上表整理的近三年真题考点分值分布情况进行重点复习,知道哪些考点考的比较多,进行强化记忆理解!这些也是第二章的基础考点,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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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这些真题考点,稳拿分!

【考点1】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png

【考点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分类

会计档案的内容

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1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考点3】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注意】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清册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签署销毁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注意】共同派员监销: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前清点核+销后签字盖章)。

(3)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考点4】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与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的监督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岗位公离)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拍板的”与“跑腿的”不能是1个人)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防止员工侵占财产)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自我检查)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单位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具体内容

全面性原则

指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重要性原则

指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制衡性原则

指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适应性原则

指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成本效益原则

这是指企业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②授权审批控制

③会计系统控制

④财产保护控制

⑤预算控制

⑥运营分析控制

⑦绩效考评控制

【考点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事务所+举报)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种类和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报告种类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意】非无保留意见的判断标准:


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

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考点6】会计人员概念及范围(★)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考点7】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考点9】会计工作交接(★★★)

1、交接的原因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3)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注意】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2、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交接责任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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