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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押密卷及解析(5)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13日
导读: 导读: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马上就要举行,在这最后的冲刺阶段,考试大推出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押密卷,让大家做好最后的准备。

  五、综合题「答案」
  (1)①试用期6个月不合法。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122_E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②试用期内工资为1200元不合法。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500×80%=2000(元),所以试用期工资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
  (2)甲公司要求张某缴纳抵押金不合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无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才可以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不合法。根据规定,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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