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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带你入门: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1-27 18:23:13
导读:票据法的部分是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重中之重,也是中级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的重点内容。所以从初级经济法开始,就跟着MR.H理解票据的相关理念,后续学习就轻松百倍。

一、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基于出票行为】

【注意】

①“无因性”——前提是“间接前后手”,不可抗辩。

比如A→B→C,C拿着票,是票据的权利人,可以去找A要钱,A要承担票据责任,不能抗辩。A和C【只要C的票据符合法定形式】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一种无因性。

②“有因性”——前提是“直接前后手”,可抗辩。

比如A→B,B找A要钱的时候,A可以说:你卖给我的这批货有质量问题,我不给你钱——可抗辩。

【具体来说】

【总结】

(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合二为一】

(2)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则是三者皆有:

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②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付款人是“银行外的承兑人”

③支票: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3)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合二为一】

二、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构成的非基本当事人

具体分析

承兑

承兑人

①“承”——承诺/同意;“兑”——兑现/付款。即“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

②承兑人就是主债务人——即付款。

【前提】只存在于商业汇票(因为商业信誉不足,通过承兑这一行为,加强可信度)

背书

背书人、被背书人

①“背书”就是在票据背面写字——“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

②再将票据交付。

③做到首尾相接。

保证

保证人

①保证人:要是“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②被保证人不付款→保证人用自己的钱付款→保证人继而获得持票人的权利,再找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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