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基础 > 经济法基础学霸笔记

建议收藏学习!2022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必备考点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2-01-14 08:31:24
导读:重点章节,分值占比大约15%属于经济法考试常考点,考题多样化,各种题型都会涉及,切勿死记硬背,容易混,主要内容还是票据,各类的票据的行为与权利需要重点掌握,要搭配习题理解。

【注意】本文时间考点需要精准记忆!

【学习误区】要先通过精讲班理解再来学习本篇文章,切忌死记硬背。

【考点1】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更改符合要求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符合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基本规范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内容

填写要求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

使用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用途: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

使用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使用

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注意】投资资金:不能取

②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③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④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022年新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后通知代理银行。

使用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4)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

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使用

(1)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3】票据行为

1、出票

(1)出票的构成(二者缺一不可)

①制作票据: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②交付票据:将作出票据交付他人占有

(2)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签章;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如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如“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注意】

①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票据承兑or付款责任。

2、背书

事项

具体内容

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

①转让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授予他人行使一定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不得再背书转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

记载事项

①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②背书未记载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转让or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签章。

④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连续

①前后手衔接

②效力:用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谁写谁免责(对间接后手)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承兑

概念: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易错点】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受理承兑

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

①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

承兑效力

①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②承兑后就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4、保证

(1)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人——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③社会团体

(3)记载事项

情形

处理

未记载“被保证人”

推定承兑人或出票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

推定出票日期

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另行订立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

不属于票据保证

(4)责任承担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效力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该条件无效,但保证仍然有效

②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4】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种类

白话版概念

具体内涵

付款请求权

【只有1次】

找各类付款人要钱,比如找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支票中的付款人要钱

【根据文义性来要钱】

①第一顺序权利【先形式】

②权利主体【谁可以来要钱】:收款人or最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两头的人

票据追索权

【无数次】

我行使付款请求权没成功——没要到钱——找前手继续要

【要的钱包括票据金额+其他法定费用】

第二顺序权利(如果①不成功)

权利主体除了“背书两头的人”,还可能是代为偿债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转让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例外】虽“税收、继承、赠与”无对价,但可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且享有票据权利

(1)接受出票人签发;

(2)接受背书转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or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行使方法

(1)按期提示:依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依法说明: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行使时间地点

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补救形式

注意要点

挂失止付

(1)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付款人or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公示催告

(1)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受理公示催告后,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原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要承担票据责任。

 (4)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都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5、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类型

行使对象

起算点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注意】追索权行使的前提: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

6、票据责任

①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注意】未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也不解除。

②付款人付款: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③拒绝付款: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事由抗辩。

④获得付款:持票人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⑤相关银行责任;

⑥票据责任解除。

【考点5】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权利的情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3、追索的内容

①持票人的追索:票据金额+利息+费用(拒绝证明、通知书)

②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清偿金额+利息(清偿日到再清偿日)+费用(通知书)

4、行使追索权:

(1)获得有关证明: 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以上证明的,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受到限制。承兑人or付款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行使追索:持票人自收到相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

 ①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②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书面通知。

5、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考点6】商业汇票的贴现

概念

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基本规定

贴现条件

①票据未到期;

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③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④与出票人or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注意】企业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无须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贴现利息的计算

①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汇票到期日止。

②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360×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的收款

①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②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③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考点7】支票

1、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1)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注意】其中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同城的各种款项结算

2、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出票

①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④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注意】

①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②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支票付款

①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②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chenyayu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大家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哪些《经济法基础》的重点难以理解的,可以在下方留言,老师都会为大家解答~

决胜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更多省事、省时秘诀就在取证班,查看了解>>

阶段

课程

立即购课>>

预习阶段

学习方法指导班(如何提前备考)

零基础入门班(分析入门知识)

基础阶段

新教材直播班(详析教材变化)

教材精讲班(熟悉教材考点脉络)

习题班(总结做题方法思路)

强化阶段

冲刺班(历年高频考点串讲)

回炉考点直播班(直播讲解考点)

真题解析班(解读真题考点)

冲刺阶段

考题突击班(直播2套试卷/科)

模考大赛班(直播讲解考点)

机考操作班(讲解机考技巧)

考试圈子
  • 初会新闻页考试圈子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 初会考试圈子-新闻页考试圈子群码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