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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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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

    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七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

    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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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

    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七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

    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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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循生产规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

    实施,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

    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

    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展巡查,协助

    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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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循生产规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

    实施,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

    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

    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展巡查,协助

    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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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

    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

    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

    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

    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相关技能考核

    和就业培训,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

    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

    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履行下列安全生产

    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

    (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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