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
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
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33网校(www.233.com):面向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金融经济、社工等考证人群
提供视频课程+AI智能题库+品质教辅+答疑带学+报考指导“五位一体”的一站式考试培训服务。
1 / 4
查看全文,请先下载后再阅读
*本资料内容来自233网校,仅供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