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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资源税法(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4日
七、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有三种情况:

(一)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应注意: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二)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的调整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确定。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八、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为了帮助考生掌握好资源税和增值税的关系,特做以下归纳:

(一)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又符合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也要交增值税。

(二)资源税属价内税,计算方法是从量定额征收,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计税依据为初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增值税属价外税,其销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即:销售额=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单价(不含税)

(三)资源税应以初级矿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如果是加工矿则需还原成原矿;增值税可对原矿征收,也可对加工矿征收,如为加工矿不需要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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